熱點快評息事寧人“無罪變死刑”
  也是徇情枉法
  □張貴峰
  據報道,1996年8月,安徽省渦陽縣大周莊發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繼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村民周繼坤等五人作為嫌疑人被抓。由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證人當庭翻證,法院本已決定宣告五人無罪,但因為被害人周繼鼎服毒自殺,“人一死,麻煩就來了”,阜陽市中院重新覆議該案後,判處兩人死刑、一人無期、兩人15年有期徒刑。(澎湃新聞網 7月22日)
  僅僅因為被害人“以死相逼”,擔心“麻煩”,在案件基本事實、證據都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法院對於案件的判決便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逆轉——從此前“眾口一詞,應該無罪”,急轉為有罪判決,如果相關報道屬實的話,這顯然又是一起十分荒誕的“疑罪從有”案例。
  類似這樣因忌憚被害人方面製造麻煩、為“息事寧人”而進行判決的案例,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其實並不罕見。此前媒體就曾報道過這樣的案例:河南葉縣農民李懷亮因涉嫌殺人於2001年被逮捕,但一直都因“證據不足”而一再被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由於長期未被判決,“被害人家屬不斷上訪”,法院為了“息訪”,居然與被害人家屬簽訂一份“死刑保證書”,“承諾”判李懷亮死刑。
  司法判決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裁判、“只服從事實,只服從法律”,而不能屈從於任何包括“被害人以死相逼”在內的外在壓力,面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疑案,只能“疑罪從無”,而決不能“疑罪從有”。這種背景下,各種“息事寧人”式徇情枉法判決依然,個中原委,除了法院錶面主觀上的怕“麻煩”心理之外,現行司法體制客觀上存在一些不合乎司法審判規律的缺陷弊端,無疑也是其中不可忽視的深層背景。
  留意一下上述案件的詳細改判過程,不難發現,該案最終所以從“無罪”判決被改為“有罪”,其實並不是辦案法官獨立做出的,甚至也不是法院自身獨立做出的,而很大程度事實上是外部力量干預介入的結果。據悉,“周繼鼎服毒自殺事件發生後”,“阜陽市將情況上報安徽省政法委,省政法委主要負責人進行了批示,隨後阜陽市委兩位主要負責人也先後進行了批示”。而囿於這種外力干預介入下的改判過程,一旦法院、法官不能獨立自主地裁決案件,其當然也就不可能、也沒必要真正為審判質量負責了。事實上,這也正是此前佘祥林、浙江叔侄殺人等冤案之所以鑄成,而且即使在糾錯之後也仍然很難追究具體責任人枉法裁判責任的一個重要體制背景。  (原標題:息事寧人“無罪變死刑”也是徇情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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